读者遗失或污损(包括写字、浸染、丢页等)图书,按下列条款赔偿。
(一)可用同书(同书名、同作者、同出版社)抵偿。捐书室图书可用同类图书抵偿。
(二)无法同书抵偿,1980年前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15倍赔偿;1981—1990年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5倍赔偿;1991年以后出版的,按图书原价3倍赔偿。特殊图书按评估价赔偿。
(三)遗失整套图书中的一册,用套价计算每册平均价格,参照本条第(二)款执行。
(四)办理赔偿手续后,如果在1个月内又找到原丢失图书,可凭原书来馆办理退款手续。
(五)污损图书,按原价的10%交赔偿金,图书收回;污损严重,不能修复使用的图书,按遗失图书处理。